隨著經濟水平的發展和我國消防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,現代人也是越來越重視消防安全,特別是寫字樓商場工廠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,所以這些場所在建設之初都必須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,以預防突發的火災事故。有很多人認為只要配備齊全了消防設施九可以了,對于這些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未起到足夠的重視,導致火災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開展救援措施,進而造成了嚴重的損失。那么,公司
消防設施未按要求維保需要承擔什么責任?
公司消防設施維保不合規的處罰措施1.未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、保養或維修: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,應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以相應罰款。
2.擅自拆卸、損壞消防設施或器材:對拆卸、損壞消防設施或器材的單位或個人,應依法從重處罰,并承擔修復費用。
3.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:對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通道或安全出口的單位或個人,應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以相應罰款。
4.擅自改變消防設施用途:對擅自改變消防設施用途的單位或個人,應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以相應罰款。
5.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:對未按規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的單位或個人,應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以相應罰款。
6.未按規定進行滅火器年檢或更換:對未按規定進行滅火器年檢或更換的單位或個人,應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以相應罰款。
7.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電焊、氣焊等明火作業: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電焊、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單位或個人,應依法從重處罰,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8.未按規定配置消防報警系統、噴淋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:對未按規定配置消防報警系統、噴淋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或個人,應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以相應罰款。
9.未按規定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:對未按規定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的單位或個人,應責令限期改正,并處以相應罰款。
法律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 第六十條
單位違反本法規定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責令改正,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:
消防設施、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、設置不符合--標準、行業標準,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;
損壞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設施、器材的;
占用、堵塞、封閉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;
埋壓、圈占、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;
占用、堵塞、封閉消防車通道,妨礙消防車通行的;
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;
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。
個人有前款第二項、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有本條--款第三項、第四項、第五項、第六項行為,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,強制執行,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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